台灣保險課稅法源轉彎   大戶逃

 

國稅局的「實質課稅原則」法律位階高過「保險法」

投資型保單 不能載明「可免稅節稅」2013.01.16聯合報

 

【記者孫中英/即時報導】針對投資型保單銷售,金管會發布最新規定,要求壽險業自今年3 月1日起,投資型保單「銷售文件」上,不能載明「可免所得稅、免遺產稅或可節稅」等相關文字。金管會還要求,須以「鮮明字體」標出:「稅法相關規定改變,可能會影響本險投資報酬及給付金額」等文字。壽險公會表示,目前投資型保單及傳統型保單銷售文件上,都已加有「稅法法令變更,可能影響保險給付及可適用的稅賦優惠規定」等文字。據壽險公會了解,目前沒有壽險公司「這麼白目」會在銷售文件上,寫保單可免稅。保險局表示,這是為避免壽險業者以免所得稅、免遺產稅等相關文字進行招攬,造成消費者誤解,才增訂該規定。且除「保險商品簡介」不能寫之外,包括「保險商品說明書及建議書」上,都不能出現這類文字。金管|為何「單挑」投資型保單,做此規定。據了解,這是因為國稅局總是針對「投資型保單」祭出「實質課稅原則」;讓部分購買投資型保單的投資人,原以為有節稅優惠,但後來反而被課稅甚至被罰。國稅局會特別鎖定,高齡或帶病投保者購買投資型保單後死亡,追查這些人,是否逃漏遺產稅。在許多案例中,當事人原購買保單所領的「死亡保險金」,都被計入遺產課稅,並遭國稅局要求補稅。但依照保險法第112條規定,死亡保險金,只要事先「指定受益人」,可不計入當事人的遺產課遺產稅。國稅局的「實質課稅原則」法律位階高過「保險法」,實務上,還是有很多民眾被國稅局釘上,要求補稅。

 

 

 理賠金 仍可能實質課稅  2013-01-11 工商時報

 

【記者彭禎伶、張中昌/台北報導】金管會昨(10)日表示,近來部分保單的被保險人死亡時,給付指定受益人的理賠金,遭到稅捐機關依實質課稅,計入被保險人的遺產稅,所以金管會提醒消費者,不要基於規避稅負的動機投保,以免日後衍生課稅爭議。金管會主秘林棟樑表示,正與財政部協商,希望能訂出一些實質課稅的原則,避免保戶在投保時會產生疑慮。金管會進一步表示,雖然保險法第112條、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項第9款,都規定若保單有指定受益人的死亡保險金,可不計入被保險人遺產總額,但目前稅捐機關仍是可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規定,就疑似避稅動機的投保個案進行查核,進而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。至於哪些可能被實質課稅?例如帶病投保、投保後短期內死亡、投保高額保單等,保險局表示,財政部方面也未有確定的條件及模式,目前仍在積極溝通,希望能有具體的標準可依循。為避免消費者因未全盤瞭解相關法律規定而衍生不必要爭議,金管會呼籲消費者千萬不要基於規避稅負的動機投保,應以填補保障缺口的目的來投保壽險,同時重申保險業及其業務員不得以節稅作為招攬保單的訴求,並應依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規定,納入內部業務招攬與核保處理制度及程序中確實執行。      

 

香港 旅遊金融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